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八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5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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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5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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