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五节入伙、退伙第五十一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5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结算的规定。
最多设置5个标签!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5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结算的规定。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