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四十六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4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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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4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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