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四十一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4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和代位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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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4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和代位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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