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四十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4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超过应承担比例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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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4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超过应承担比例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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