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三十九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3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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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3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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