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三十七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3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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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3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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