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三十五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3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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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3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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