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三十一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3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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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3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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