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二十八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2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归属及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企业的知情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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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2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归属及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企业的知情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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