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二十七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2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事务委托执行和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权的规定。
最多设置5个标签!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2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事务委托执行和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权的规定。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