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二十六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2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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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2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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