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二十一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2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合伙人分割和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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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2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合伙人分割和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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