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九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合伙普通企业合伙协议效力和约定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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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合伙普通企业合伙协议效力和约定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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