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八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合伙普通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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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合伙普通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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