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六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合伙普通企业合伙人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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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合伙普通企业合伙人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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