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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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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