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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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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