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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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1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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