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及应当提交的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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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及应当提交的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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