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适格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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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适格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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