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的基本形式及其本质特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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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的基本形式及其本质特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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