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22 22:00:0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第2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登记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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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登记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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